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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案)(相对不起诉适用)(范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9021997********,汉族,大学在读,系长治**院**,住长治学院南校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街**巷**号**单元**层**)。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李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耿某某、周某某(三人已起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 18日、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8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被告人周某某将在网上购买的德州扑克桌及筹码放置于长治市潞州区某某其经营的**商贸有限公司的二楼。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7日,经与被告人周某某协商,被告人刘某某、耿某某于夜晚在公司二楼多次组织多名本地和外地人员利用德州扑克进行赌博,耿某某担任“荷官”,周某某提供饮食、烟酒,参赌人员通过扫描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时为元生达公司员工)的手机支付宝、微信二维码****,赌博结束范某某按照刘某某的安排给耿某某、周某某支付相应款项后,余款均转给了刘某某。2019年8月8日范某某感到事态严重便离开了公司。2019年9月3日范某某得知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实,范某某涉案赌资共计412864元。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投案自首、从犯、真诚悔罪情节,并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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