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超市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多次在使用自助结账时少结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59元。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侦查阶段,范某某家属已代其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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