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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3时16分许,在凌源市市府路西段大十字工商银行ATM取款机前,因寇某某汇款人民币3000元未操作完毕,去寻求银行工作人员帮助时,正准备在ATM取款机办理业务的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看见ATM取款机内人民币3000元现金吐出,遂产生贪念,将现金盗走,后所盗现金返还给被害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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