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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范某某)(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花园*区第*排第*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5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驾驶赣******小型轿车从乐安县县城前往乐安县***村小区,行驶至乐安县***村小区内*栋与**栋之间水泥硬化路段处时,撞到正在路面上玩耍的王某某甲和王某某乙,造成王某某乙当场死亡,王某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04月05日18时左右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乐安县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中范某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范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罚,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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