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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敲诈勒索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住址:重庆市**路**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罗某甲(不起诉)因同事间的矛盾不能排解、工作地点离家远等私人原因,向内江市第一幼儿园提出辞职申请。随后,其父亲罗某乙(已诉)按照幼儿园的规定,替罗丹某缴纳4万元的违约金后,罗某甲办理辞职手续,于12月14日被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接回重庆市云阳县老家。罗某乙对花巨资培养女儿考入公立幼儿园却被排斥,最后落得还要交钱走人的事,耿耿于怀,日渐不满。12月下旬,罗某乙、罗某甲、范某某在闲聊的过程中,罗某乙提出想让李某某、鲁某某补偿损失的想法,并得到罗某甲、范某某的赞同。经罗某乙、罗某甲、范某某商议,决定用罗某甲拍摄的李某某、鲁某某教学中不规范行为的视频,以向新闻媒体曝光进行要挟,要求二人补偿损失14万元。为此,在罗某乙的授意下,由范某某负责编辑、审查信息内容,罗某甲开始出面用微信、QQ等方式,同被害人李某某、鲁某某以及幼儿园的领导围绕补偿、赔礼道歉方式等进行交流,为罗某乙出面索要“补偿金”作铺垫。2020年1月3日,罗某乙通过电话,以不如期支付“补偿金”就通过媒体曝光的方法,直接要挟被害人,向被害人李某某、鲁某某索要10万元。

2019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李某某、鲁某某报案后,于2020年1月6日,在重庆市云阳县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等人抓获。1月21日,被害人对范某某等人的行为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委托书、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被不起诉人罗某甲、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搜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未能得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情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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