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41974********,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杨凌******有限公司宿舍,系杨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范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下午,范某某所在杨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甲、张某乙与大巴车司机金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当晚范某某得知此事,酒后用其所在公司门卫室的遥控器、烟灰缸、水杯等物将金某某停在该公司对面马路上的陕V01629号绿色厦门金旅牌48座大巴车乘客门玻璃、右侧玻璃、右侧灯总成砸坏,并用脚将大巴车中门、行李舱门踢变形(经认定大巴车损坏程度价值9209元)。后范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金某某赔偿85000元损失,范某某取得金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