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濠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巷**号)。因嫖娼行为,于2017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5时许,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指派施工人员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等人到该公司用地范围内搭建铁皮围栏进行施工。因汕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值班室设置在**公司施工用地范围内故被围在铁皮围栏中,**公司的安全主管被害人胡某某见状上前阻止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等人施工并使用铁锤砸掉**公司已搭建的铁皮围栏,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拿出手机录像,被害人胡某某遂持铁锤上前欲殴打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双方因此发生打架。期间,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标准;被损坏的一幅铁皮围栏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5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胡某某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其谅解;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到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广澳派出所投案。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铁锤1把;2.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面证据材料;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等;5.视听资料:手机录像;6.证人廖某某、郑某某、钱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7.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8.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能够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