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乡**街**号,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6月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1月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4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两次延期审理后,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决定撤回起诉。
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路**号**超市**楼**健身俱乐部讨要工资,与俱乐部主管陈某某发生争执抓扯,期间将前来劝架的工作人员被害人张某某(男,22岁)右耳部耳廓中上部咬断。2019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因外伤致右耳廓损伤,其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峻铭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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