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52********,云南省弥勒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6日、5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7月1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弥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5日中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指挥工人范某甲挖掘路面,准备埋设经过武某某家门口附近的排污管道。被害人武某某和其儿媳刘某某出来干涉不让施工,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推揉动作,并导致武某某摔倒在地上,致使武某某腰部受伤。经云南省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0月14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由范某某赔偿武某某医疗费28000元,武某某不追究范某某任何法律经济责任。
本案经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起诉。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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