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镇某某村。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通过上线田某某(已起诉)开通权限担任代理,通过手机网络下载“廊坊头牌”赌博软件,在田某某处购买“金豆”用于赌博软件中开设房间,建微信群起初与妻子刘某某等人娱乐,后组织他人进房间打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经查,范某某于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1月11日转账购买金豆8次,共计1100元。案发后,范某某主动到大城县公安局新城区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社会危害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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