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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1〕14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91992042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福建省**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4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2月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不起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下旬至2018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范某某为偿还赌债,在明知替“英皇棋牌”收受的资金为通过互联网方式犯罪得来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150****”、“hu****@qq.com”帮其收账,并通过自己名下的621700*****建设银行卡转账,涉案金额共计871.64万元。经查证,范某某用自己控制支付宝所收的870余万元人民币是叶某某网上集资诈骗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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