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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55********,满族,小学文化,菜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吉林省辉南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辉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无证饮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辉南县团林镇高家街路口时,被辉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75mg/100ml。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4.驾驶人抽血记录;5.驾驶人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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