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间市**局职工,住河间市**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河间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肃宁天宁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为98.33/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信息详细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肃宁天安司鉴[2020]毒鉴字第236号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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