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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4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尧水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尧水街与羊田路路口东5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依法查获。经对范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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