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Z27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宿州市埇桥区**职工,安徽省宿州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区**号楼**室。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0年11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被强制戒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汽车从宿州市埇桥区**路**酒店东侧**米左右出发,行驶至**酒店门前附近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1毫克/100毫升。
范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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