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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1990********,大专文化,群众,务工。住在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号(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镇**村**号)。2020年7月27日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13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0”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庄园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庄园北道天津农商银行前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9.55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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