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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7********,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某某村农民。2020年60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B****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某某线某某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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