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70********,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广平县袁庄村至东孟固村乡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孟固村村东路段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在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后,范某某被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对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鉴定,鉴定结果为109.15mg/100ml,范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涉嫌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轻,在驾驶过程中被查获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