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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小区**室,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驾驶白色丰田牌越野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高碑店市世纪大街与幸福路交叉路口时,被高碑店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范某某成功规劝被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并将其带至高碑店市公安局主动投案,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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