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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6********,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闽******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路***号**饭店出发,往大田县均溪镇温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路**号**蛋糕酥饼店门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范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5mg/100ml。随后范某某被民警带至大田县总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07mg/100ml。到案后,范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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