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住**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1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非营运)沿张定公路(原保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涞水县迎宾街红绿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64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8.1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系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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