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乡**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6时47分,范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某某团贾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5公里处时,见前方交警检查车辆掉头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范某某进行酒精检测,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72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