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95********,满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镇,现住滦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9时许,范某某先后在**烧烤、**KTV饮酒,当日晚11时许范某某从**KTV出来后驾驶冀H****5号小型轿车挪动车时,与一辆半挂货车相撞,后该案案发。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范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3.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精神,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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