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K****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106国道南岭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范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96.5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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