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系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S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执法记录视频,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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