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住榆次区**镇**村**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21时40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7****灰色思域牌小型轿车途经榆次区思凤街与花园路交叉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无前科,无其他加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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