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轿车从**村出发,行驶至**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77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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