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6********,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大邑县晋原镇南苑北路往潘家街四段方向行驶。20时26分许,当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行驶至南苑北路99号外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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