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7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县**镇**号,系青海省民和县**学校**,住青海省民和县**镇**路**苑**号**栋**单元**室, 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9972****。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55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红山路川海大桥路段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后采集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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