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栋**梯**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准驾车型B2)酒后驾驶粤B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冈县石角镇环城西路V9俱乐部门前路段时,被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17日,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验,从范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83.56mg/100ml,范某某对此结果有异议并提出从新鉴定血样结果的要求。2019年12月20日,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5460号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从范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1.4mg/100ml。上述两次鉴定意见均能够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范某某醉驾酒精含量较低,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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