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和可能导致的后果,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持“Cl”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其所有的甘GC****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301线321KM+400M 路段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提取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样内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7.00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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