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196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本省佛山市**区**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粤E2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经过本市樟木头镇官仓红绿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范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3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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