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某某**镇**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23时30分许,辛某某(已判)酒后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沿隆某某城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与推脚蹬三轮车由南向北横穿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系重伤二级。经隆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辛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辛某某让范某某顶替自己冒充司机,以逃避法律责任。范某某向民警谎称自己是司机,在到达交警队,经过民警工作后,承认肇事车辆不是他驾驶的。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