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住兴隆县**小区**号底商**层。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兴隆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范某某在兴隆县**歌厅工作期间,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11日,接受嫖客(唱歌客人)提出“找小姐”的要求,并通过“黑出租车司机”刘某某(本案犯罪嫌疑人)联系卖淫女。同时,将代收的2400元、2200元“嫖资”,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
本院认为,范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介绍嫖娼,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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