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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05时许,在**路与**大街交口,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撞上路口东侧南段斑马线清理垃圾的许某某,造成许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范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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