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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湖南省石门县**镇**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石门县往桃源县方向行驶,9时10分许,行驶至桃源县**镇**村**组路段时,超越前方车辆驶入道路左侧,恰遇前方高某某驾驶的湘******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某成从相对方驶来,因范某某驾车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刘某某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范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8日,范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成之妻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车辆承保公司的理赔款全部归曾某某,另外补偿曾某某万元,曾某某对范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8月25日,范某某与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高某某各项费用12.2217万元,高某某对范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刑事和解材料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的情节,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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