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9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驾驶浙AW****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寿李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德—寿昌—李家14KM+850M(建德市航头镇石屏村)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车头左前大灯与前方同向行走的陈某甲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7月14日死亡。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陈某甲近亲属人民币574054.48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通话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叶某某、张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翁某某、王某某、陈某丙、方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死亡原因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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