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0********,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如皋市**医院医生,住如皋市**街道**小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19时许,持C1E类驾驶证驾驶苏F9****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仁寿路由西向东行至明昊和府小区门前路段,行驶未降低速度,观察疏忽,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避让,碰撞由北向南步行的周某某(男,殁年30岁),致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已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调解达成协议,已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