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未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80********,汉族,本科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被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于2018年10月1日2时许,驾驶车牌号为京******的小型轿车行驶至G18荣乌高速208KM+600M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左侧与中央隔离带刮擦后,车辆撞向应急车道右侧护栏,翻入右侧山沟,导致驾驶人范某某和乘车人马某某受伤,乘车人范某甲车祸后头部遭受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本案被害人马某某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蓬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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