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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66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7********,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江西*******金华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巷**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江南开发区**道街**栋**单元**室。 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为方便其所在公司正常参与招投标活动,在公司负责人余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周某某(另案处理)制作、购买伪造的三本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一本营业执照时提供帮助,并协助余某某对上述假证收货保管。2020年7月7日,经金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本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的“江西省职称工作办公室专业技术资格专用章”与原单位所用印章不符,一本营业执照上的“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与原单位所用印章不符。

2020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江西金某某水利建筑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随案移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归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余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叶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系从犯;第二,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第三,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尚未使用假证,造成社会危险性较小;第四,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自愿认某某,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三本江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一本营业执照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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