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英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村,原兰陵县浅塘足道技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31日,特巡警大队民警对兰陵县卞庄镇文化路浅塘足道进行检查, 在店内发现技师通过为顾客进行柔式按摩的方式提供有偿性服务。存在容留妇女卖淫违法行为。经查证陈某某为浅塘足道老板,全面负责浅塘足道运营运作、制定审核经营计划、监督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李某某为足道店总店长,监督落实店内计划的执行。张某某为浅塘店店长,安排技师在店内和外出提供有偿性服务,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英某某为浅塘足道技师,英某某在浅塘足道内多次为他人介绍卖淫妇女,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实经营场所存在为顾客提供性服务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英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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