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英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6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镇**大道**酒店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英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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