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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津南检未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2000********,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学校学生,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路**花园**幢**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海河教育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海河教育园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海河教育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4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21日、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通过手机软件“探探”与天津**学院在校生谢某某相识,二人通过QQ、微信网络聊天工具确认恋爱关系并于次日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进行视频裸聊。期间,被不起诉人苟某某使用手机录屏方法,偷录下谢某某裸体及自慰等视频。2018年10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欲与谢某某相约开房发生性关系,被拒绝。谢某某于次日23时许,通过微信向苟某某提出分手,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遂通过QQ将其录制的谢某某裸体及自慰视频的截图共计三张发送给被害人谢某某,并以此要挟谢某某转账5000元解决此事,否则将该视频及截图发送给谢某某的父母、同学和亲戚。被害人谢某某假意应允并未转账后报警。

2018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被害人谢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苟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裸照、视频相威胁,欲向他人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系在校学生,在校表现一贯良好且其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持有的黑色VIVO牌X21手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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