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通江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通江县诺江镇西门加油站出发沿滨河路往城南方向行驶。21时39分,该车行驶至通江县诺江镇滨河路时代广场路段处时被通江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随后民警将其送往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0mg/100ml。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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