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小区。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小型汽车,由通江县诺江镇红峰大厦停车场驶出往城南方向行驶,22时许,当该车行驶通江县诺江镇城南客运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往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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