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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路**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17日至1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

通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8月13日,苟某某在通江县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6375800********,授信额度为十万元。2017年4月14日,苟某某透支该信用卡99900元。经农业银行多次催收,苟某某至今未偿还银行透支款本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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