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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现住任丘市**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李某某得知任丘市永丰路办事处白鹅坟村放地的消息后,与苗某某商量去承包土地,2015年1月30日,苗某某与李某某分别与白鹅坟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苗某某承包地面积为5.86亩,李某某承包土地面积为5.77亩,承租地块东西相邻。土地承包后二人于2015年至2016年各自建厂修路。苗某某厂房占地共3920平方米、修路占地980平方米,共计占地4900平方米,约7.35亩;李某某厂房占地共3840平方米、修路占地480平方米,共计占地4800平方米,约7.2亩。任丘市国地资源局对二人上述所占地块出具项目用地规划会审意见:经审查,该地专在《任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所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不符合任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用地地籍审查意见:该地块地类为农用地(林地),权属为华北油田二部农场用地。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为7.35亩,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数量为7.2亩。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苗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苗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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