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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小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井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井研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6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至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1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至2020年1月7日。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井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至6月,陈某某与庞某某合伙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路**组建了沈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由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作为总监,具体负责公司的管理。并向招募的公司成员提供作案手机、电脑、聊天账号等工具,团伙成员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资质或证照的情况下在明知是在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下,通过脸书等国外的聊天软件及微信冒充美女,通过先谈感情后推出黄金投资的方式诱骗国外境外男子在其提供的OGM交易平台上投资,然后引导被害人反向操作在平台上投资亏损,最后被害人亏损的资金作为其公司获得的利润。该团伙在其作案期间,统一发放作案手机、作案电脑和作案聊天账号,用于对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等。经统计,该团伙共计发送诈骗信息122404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井研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的诈骗主观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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