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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144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21987*********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江市东平社区,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22年7月13日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与他人居中介绍,后经王某某、马某某、赫某某、刘某某等人商议并安排,由刘某某于2021年9月1日在渭南市交警支队理论考场,代替付某某参加并通过了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取得了驾驶证。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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