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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苗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街**号**大厦等地,先后六次窃取北京**软件有限公司存放于仓库内的旧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并销售获利。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于2020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处起获被盗的银灰色苹果macbook笔记本电脑等七件物品,并发还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于2020年1月20日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58054.5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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